一、为什么要设置环保设备设施?什么时期购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环保设备设施的技术服务流程是什么?
现场踏勘→拟定方案→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
三、若不设置环保设备设施,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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