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进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什么时期需要进行监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其5.1.2 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现状监测和观测网点应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布设,兼顾均布性和代表性原则。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第六条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注:一般情况下,企业建设项目在环评时期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在环保验收时期需进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企业每年进行自行监测。
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的流程是什么?
收集资料→编制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和采样→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三、若不按要求进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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